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25號
CHDV,110,除,125,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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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蔡今儀即凱發工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2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鴻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黃惠玲 台企北斗分行 110年3月7日 61,761元 A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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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