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68號
原 告 張秀雲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蔡瑟珠
訴訟代理人 陳耀輝
被 告 陳春禮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李曉玫
複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林琦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具狀前來表示欲行撤回,故予以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