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協議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23號
CHDV,110,訴,423,20210922,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華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美雯等人之間確認協議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10起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上訴人並應補提出上訴狀繕
本3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