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 告 廣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年振
被 告 盛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津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0年9月16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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