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美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邱興銘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0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其中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給付台幣二萬元之上訴裁判費為新台幣1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令上訴人應張貼道歉啟事之上訴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合計新台幣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該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