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8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
裁定。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
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陳富昌應將被告郭龍傳
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建號2559號
(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號)所設定擔保債權額新
台幣80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依上開說明,請陳報上開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及建物及土地現
價額為何(可參酌附近不動產之時價登錄交易資料),以供本院
核定訴訟標價額;若未陳報,本院將以供擔保之債權額新台幣80
0萬元核定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