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89號
CHDV,110,補,589,2021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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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9號
原 告 陳美惠
以上原告與被告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記載被告(被繼承人)黃錢已於52.2.2亡故,原告固有補正繼
承系統表、戶籍資料等。惟110年9月6日具狀僅列載被告27人及
其住址,訴狀仍缺乏事實及理由,事實及理由欄未明述被告等人
各自如何繼承,及各繼承人(被告等)間應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請核實校對後,再補正訴之聲明(如何辦理繼承登記)及事實理
由,並按被告等人(勿將原來其他被告陳福春、陳福坤、李瑞美
三人遺漏)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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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