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57號上 訴 人 林政義 視同上訴人 林秋陽 林助油 林王最 林吉鴻 林吉茂 林琪慧 林琪萩 林琪淑 林金櫻 李尚峯 李尚璋 李佳純 謝俊山 林金蘭 林塗錐 林何雪花 林豐茂 林豐發 林伍成 林豐盛 胡林玉秀 林玉美 黄淑英 林農益 林晉弘 林久勝 林晃 林素貞 住○○市○○區○○○路○段00號2樓 之1(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素暖 林素真 林嘉錫 林俊伯 林盈鈺 林沛伶 林思伶 林渝庭 許明惠 林素幸 林秀蓁 林悅 邱有勝(林盈盈之承受訴訟人) 邱稚娟(林盈盈之承受訴訟人) 邱浚圖(林盈盈之承受訴訟人) 邱浚凱(林盈盈之承受訴訟人) 林新然 林香君 林綉華 林本晃 林清富 林銘鐘 張錦淑 張崇誠 張致晴 張燕芬 張美倫 張惠芬 國內最後住所:臺北市○○區○○街000 巷00號(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張孝三 張國仲 張財良 張懷賓 張漢澤 吳錫賢 吳錫融 吳翠梅 吳芳慈 吳翠薇 吳翠蘋 吳翠霞 許張笑 洪金發 洪家進 洪梓為 洪湘芸 洪湘琪 洪千金 文宗儀 文宗立 文薪喬 洪昭 黄木堂 黄火龍 黄阿真 蘇煐甲 蘇煐出 蘇嘉識 蘇嘉習 林繼文 蘇巫正 林修任 林聰明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政義 視同上訴人 潘金鑾 林靖偉 被上訴人 蘇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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