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13號
CHDV,110,法,13,202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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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祁文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捐助章程第24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之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之 董事長,為因應實務作業需要及財團法人法之規定修訂捐助 章程,並經第五屆第一次董監事會審議通過,且經交通部以 民國110年8月23日交路字第1100019049號函同意辦理,檢具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交通部核准修訂之公函、董監事會議紀 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請求裁定准為必 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5月18日召開第五屆第一次董事會 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24條,有該法人110年5月18日董監 事會會議紀錄附卷可憑;且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亦有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衡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 ,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意旨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 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暨經主管機關准 予備查在案等情,有交通部110年8月23日交路字第11000190 49號函在卷可參,且經本院函詢彰化縣政府,亦未表示反對 意見,因認本件聲請變更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附表: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捐助章程第24條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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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