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檢查人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0年度,66號
CHDV,110,抗,66,202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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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66號
抗 告 人 璟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茆淑萍
相 對 人 陳献章會計師璟揚建設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
0年7月29日110年度司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出具檢查人報告僅有3頁,在 評估抗告人繼續經營之可能性中,更僅以抗告人向經濟部申 請停業後經鈞院裁定解散,並以經濟部廢止登記後使抗告人 進入清算,而認抗告人並無繼續經營之可能性,未出具會計 專業知識提供判斷,自不得請領報酬。抗告人已於民國108 年7月26日申請停業,自無訪視之需求,相對人於108年9月6 日訪視抗告人耗費6小時、聲請報酬之程序耗費4小時,均非 必要,另電話聯繫、準備資料時間耗費5小時,未能提出確 切之電話聯繫內容或準備資料,該時數顯屬重複,均應删除 。扣除上述顯不合理之時數,應酌定相對人報酬為新臺幣( 下同)19,000元。聲明請求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在原審 之聲請等語。
二、相對人方面:
 ㈠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字第 10號裁定選派為抗告人之檢查人,已完成檢查工作,並於11 0年5月26日提出檢查人報告書。本件檢查工作時間計會計師 30小時、助理協辦8小時。依一般會計師收費標準,會計師 每小時5,000元、助理每小時2,000元,本件所付出之勞力費 用為166,000元。惟因法院選派檢查人事件具有公益性質, 同意減半計收報酬為83,000元,爰聲請酌定檢查報酬為83,0 00元等語。
 ㈡抗告答辯意旨略以:相對人自108年7月29日擔任檢查人之日 起,即向本院申請閱覽卷宗、規劃執行檢查程序、發函抗告 人準備相關文件接受檢查、受理股東陳俊羽陳述意見、親赴 訪視、在事務所詳細檢視抗告人提供文件、歷經抗告人與其 股東陳俊羽間爭訟不斷、答覆本院詢問,迄110年5月26日聲 請檢查人報酬,期間長達22個月,所發生之時間成本皆因擔



任檢查人履行職務所致。復因抗告人隱瞞,致檢查人向經濟 部網站查詢,並詢問股東陳俊羽,始知抗告人經本院裁定解 散。抗告人與其股東陳俊羽間衍生諸多民刑訴訟,又多次拒 絕接受檢查,屢遭本院裁罰,相對人需進行了解並擬定後續 檢查程序,檢查工作時間至少花30小時以上,事務所協辦副 理工作時間至少花8小時以上。聲明抗告駁回等語。三、經查:
 ㈠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 ,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 、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此於有限公司準用之。檢查人之報 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 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第110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 17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 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 給付,民法第5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 應依個案評估檢查工作內容之繁雜程度、檢查年度長短、檢 查所需時間及勞力、費用及檢查之後續事項及風險,受檢查 公司之會計資料保存之完善程度、受檢查期間之業務往來及 財產交易筆數等財務複雜程度,暨檢查成果、品質及成效等 綜合酌定之,就報酬數額之酌定,屬法院職權認定之事項, 不受被檢查公司董事、監察人或檢查人意見之拘束,亦非不 得參酌其他事項為認定之基礎,又因檢查人具有相當之公益 性及社會責任,是其報酬之衡量並非全然以市場經濟價值為 衡量基準。
 ㈡相對人經本院於108年7月24日以108年度司字第10號裁定選任 為抗告人之檢查人後,辦理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等情,已提出 本院上開裁定、相關函文及簽收單、閱卷聲請書、證明單、 明家會技師事務所函為證,並有聲請檢查人報酬狀、陳報繳 費狀、陳述意見狀、檢查人報告書在卷可憑,足認相對人已 實際從事檢查工作,並已投入時間、勞力、費用,自應獲得 合理報酬。抗告人所稱相對人工作報告與會計專業及委任之 專業事務並無關聯等語,當無可採。
㈢又審酌相對人檢查範圍為抗告人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5月 31日止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及營業情形,包括檢查抗告 人107年度、108年上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情形、 核閱抗告人107年1月1日至108年8月31日之各期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107年至109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評估抗 告人繼續經營之可能性,復於110年6月30日發函通知抗告人 董監事於5日內表示意見,抗告人對於相對人之工作時數雖



有爭執,並稱已於108年7月26日申請停業而無108年9月6日 訪視之需求等語,然抗告人既未告知相對人停業之事,且抗 告人係於109年4月29日始經本院108年度司字第14號裁定解 散,則相對人本於檢查人之職責,於上開時間訪視抗告人進 行帳目及財產檢查,即難謂無必要。抗告人另辯稱相對人提 出辭任及聲請報酬4小時之時數應予以删除等語,然此係相 對人完成事務並據以主張報酬之權利,均係處理抗告人之事 務而有此等工作,自無刪除之理。另抗告人所辯相對人5小 時之電話聯繫、準備資料時間顯屬重複而應删除等語,惟相 對人未能提出相關資料加以證明,應予剔除。故相對人主張 如附表之工作時數,扣除5小時後,即為會計師30小時、協 辦副理9小時。因此原裁定參酌工作時數,並以會計師每小 時2,500元、助理每小時1,000元計算,認為相對人得請求之 報酬數額為83,000元【(2,500×30)+(1,000×8)=83,000 】,尚難認為有何不相當之情事。抗告人辯稱相對人報酬應 為19,000元等語,顯然過低,自非可採。 ㈣綜上所述,原裁定酌定抗告人應給付相對人之檢查報酬為83, 000元,經核尚無不當。抗告人徒以前揭情詞,指摘原裁定 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 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王姿婷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附表
陳献章會計師提出辦理璟揚建設有限公司檢查人工作時數表)序號 辦 理 事 項 工作時間/小時 代墊費用 會計師 經、副理 新台幣元 1 108.7.29收受並閱讀彰化地方法院裁定 1 2 108.8.9聲請並至彰化地方法院閱卷後詳細閱覽卷宗俾利規劃檢查程序 4 50 3 108.8.9函知璟揚公司檢查日期、檢查項目並副知法院及聲請人 1 1 4 108.9.6訪視璟揚公司 3 3 5 108.10.25再次函請璟揚公司檢送帳冊文據備供檢查 1 1 86 6 108.11.25收受法院垂詢進度函文並陳報因受檢查公司不配合檢查之進度狀況 1 1 7 109.4.6再次函請璟揚公司檢送文據 1 1 99 8 109.4.9收受並閱讀忠股法官函文及抗告裁定,因受查公司對法院裁罰提起抗告,函知檢查人應親自前往公司所在處所進行檢查 1 9 109.4.21再次函請璟揚公司備妥帳冊憑證接受檢查 1 1 99 10 109.5.6璟揚公司負責人同意將帳簿憑證送至檢查人事務所備供檢查並陳述意見,惟須補正但仍未補正 2 11 109.8.25聲請人陳俊羽致檢查人事務所陳述意見 1 12 檢核受查公司已送之相關帳冊文件並繕寫檢查人報告 4 13 110.5.26繕寫辭任檢查人狀 1 14 110.5.26聲請檢查人報酬 3 15 110.6.21補繳聲請費暨陳報狀 1 1 1,000 16 110.8.14陳述意見狀 2 17 110.9.3陳述意見(二)狀 2 18 執行本件有關電話連繫、準備資料所用時間 5 合計 35 9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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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璟揚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