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葉子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志龍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一、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06號確認合約無效事件,原告為林麗
美、葉子青、葉子建等三人,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上開事
件繳費收據繳費人記載為為林麗美、葉子青、葉子建等三人
,是聲請人若欲單獨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應由三人共同具
名並表明裁判費均係由葉子建單獨繳納;亦可以原告三人共
同具狀聲請返還擔保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