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813號聲 請 人 賴集勇 上列聲請人賴集勇因與相對人USWATUN HASANAH BT KUSEN TARMA(中譯:阿頓)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賴集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本票(票號:CH366195)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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