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911號
CHDV,110,司促,9911,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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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91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清松
債 務 人 陳文宗家佑水電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零捌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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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