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9703號
債 權 人 蕭啓源
上列債權人蕭啓源因與債務人周進昌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蕭啓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據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支票影本所載,該支票係由
周張龍簽發,請具狀釋明與債務人周進昌、周進彪、周進泰
、周清安有何關係?並請提出相關事證影本,到院供查核。
三、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1份及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