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9640號
CHDV,110,司促,9640,2021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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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64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張家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零伍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家鑫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
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0年8月19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 (一)消費本金:36,323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
之十五。利息計算:1,282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
三)逾期費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
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債權人名稱
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9640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6323元張家鑫自民國110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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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