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19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洪崇雄
債 務 人 張菘溢
張雅筑
一、債務人張菘溢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伍拾肆萬捌仟貳佰
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張菘溢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貳佰伍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九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張菘溢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參佰貳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主
債務人張菘溢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張雅筑就前開
債務應負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張菘溢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主債
務人張菘溢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張雅筑就前開債
務應負清償責任。。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