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718號
CHDV,110,司促,10718,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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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718號
債 權 人 台灣裕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華




債 務 人 吳氏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貳佰玖拾壹元及
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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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裕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吳氏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