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0166號
CHDV,110,司促,10166,2021091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6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承璋
債 務 人 陳晉溢即陳國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捌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
臺幣玖仟陸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