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128號債 權 人 張楊秀琴上列債權人張楊秀琴因與債務人柯俞彤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楊秀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