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8號
CHDV,110,司,8,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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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葉東盛

藍鳳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奇品生技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 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 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公司 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 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公司法第79 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 算人。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79條、 第81條、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有限公司 必於全體股東均不能擔任清算人,且公司章程未訂定、股東 亦未決議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 清算人。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曾出資入股奇品生技有限公司(下稱奇品 公司),與奇品公司之其餘股東李采菁謝淞合協議,由李 采菁、謝淞合2人辦理後續解散事宜,然李采菁謝淞合受 任處理上開事宜後,不但拒絕提供公司帳冊供伊閱覽以辦理 清算相關事宜,猶有甚者,經伊委請律師寄發存證信函催告 後,仍拒絕配合辦理清算程序。依據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 資料查詢頁面,奇品公司已於民國110年4月8日解散在案, 目前亦未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且章程並無選任 清算人之特別規定,足認現無清算人可處理奇品公司之事務 。為處理奇品公司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 人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奇品公司選派清算人等語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110年4月26日 函暨其檢附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股東或其他負責 人名單、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存證信函、經濟部商業司商工 登記資料查詢在卷為證(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35號



卷,該案卷下稱臺中司字35號卷,第15頁至第37頁)。惟依 聲請人所提公司登記資料、股東臨時會議議事錄及存證信函 ,可知奇品公司有聲請人及李采菁謝淞合4位股東,且已 選任李采菁為清算人,有奇品公司股東同意書在卷可稽(臺 中司字35號卷第49頁),股東會既已同意選任李采菁為清算 人,並非「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之情形, 而與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不符。從而, 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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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品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