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47號
CHDV,110,勞補,47,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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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47號
原 告 蔡詩語
湘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蔡詩語資遣費、預告工資等共計新臺幣(下同)164,27
7元;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湘雯資遣費、預告工資等共計241,020
元。原應徵原告蔡詩語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原告湘雯第一審
裁判費2,6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原告蔡詩語應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90元、原告
湘雯應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8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後,原告蔡詩語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0元、原告湘
雯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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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