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38號
CHDV,110,勞補,38,2021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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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8號
原 告 榮富國際商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松


被 告 楊君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經本 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1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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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富國際商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