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10年度,7號
CHDV,110,再易,7,202109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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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王淑瓊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林秀鑾等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中
華民國110年8月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
本院於前訴訟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
三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僅繳納8,925元,尚欠17,0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洪志賢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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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