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88號
CHDV,109,重訴,188,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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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原 告 鄭進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 告 詹阿對

陳幸姬

陳幸華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幸君

潘麗婧
鄭仁華

鄭勝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文卿
被 告 許鄭彩華

訴訟代理人 鄭天祿
被 告 潘瓊
潘麗媛
潘麗雯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昭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潘麗婧因送達不合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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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