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原 告 鄭進儀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 告 詹阿對
陳幸姬
陳幸華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幸君
潘麗婧
鄭仁華
鄭勝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文卿
被 告 許鄭彩華
訴訟代理人 鄭天祿
被 告 潘瓊音
潘麗媛
潘麗雯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昭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潘麗婧因送達不合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