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2號
上訴人即被告
暨反訴原告 華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凱機械有限公司之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以下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⑴本訴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87,870元,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31,051元。
⑵反訴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09,100元,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58,078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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