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534號
CHDV,109,訴,1534,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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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34號
原 告 黃雲玉華
訴訟代理人 何翊慈律師
廖國竣律師
王思穎律師
被 告 林煒鵬
林煒熙
林國民
姚佳慶
許宏任
劉建成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百零九年度重上字第二五八號損害賠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間以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設定登記最高 限額抵押權,而該最高抵押權設定登記之物權行為若非通謀 虛偽意思表示為之,則原告主張民法第244條撤銷訴權,均 係以原告對被告林煒鵬林煒熙有損害賠償債權存在為先決 問題。又原告此項損害賠償債權,即為本院108年度重訴字 第162號損害賠償事件(現以109年度重上字第258號繫屬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之訴訟標的。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 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58號損害賠 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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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