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淑容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楊承俸
楊政哲
上列上訴人因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1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
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
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11,2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2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家事庭 法 官 沙小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