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09號
原 告 鄭旭昇
被 告 鄧育澤 (現於法務部○○○○○○○○)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育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其上當事人欄記載被告鄧育澤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法定代理人住居所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下稱起訴狀)及
其繕本。
二、上開起訴狀並應說明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之請求權基礎(即
法律依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492條、民事訴訟法第244、249條裁定
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