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688號
CHDM,110,訴,688,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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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緯信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4079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二、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 與提起公訴有同一之效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詳如附件) 。
三、經查:
 ㈠本件告訴人黃金邦告訴被告宋緯信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㈡告訴人已經具狀撤回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依法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4079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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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