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予繼續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222號
CHDM,110,聲,1222,202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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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守于




上列受處分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
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戒執一字第77號、110年度聲字第29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守于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 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查受處分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 毒聲字第15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 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 並於民國110年2月24日起執行強制戒治,有該裁定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檢察官以法務部已於11 0年3月26日修正公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 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 下稱評估標準),該修正之評估標準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 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分,若以新修正評估標準計算受處 分人受觀察勒戒時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分數應為 56分,未達60分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且受處分 人入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後,在所生活規律,行為良好、亦 無毒癮症狀,經戒治處所綜合評估後,認受處分人無繼續執 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並檢 具法務部○○○○○○○○110年8月27日東戒所輔字第1101100697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處所依新修正評 估標準計分結果」為證。經本院審核屬實,認檢察官聲請免 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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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