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215號
CHDM,110,聲,1215,202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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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冠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冠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冠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360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2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健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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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