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0年度,33號
CHDM,110,智簡,33,2021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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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智簡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惠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偵字第22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惠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邱惠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業經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 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而取得指定使用於 如附表所示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權期限內,未得 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 相同或近似於上開商標之商標;亦明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之遊戲機內所安裝如附表二之遊戲軟體,均係日商任天堂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任天堂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 著作,現仍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未經任天堂公司之同 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 復明知其透過大陸地區「淘寶網」向不詳賣家,以每件新臺 幣(下同)20至1090元之價格購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為 仿冒商標之商品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竟仍基於販賣 仿冒上開商標商品及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接續犯 意,自民國108年10月上旬某日起,至109年8月4日為警查獲 時,在其位於彰化縣○○市○○街000號住處,以電腦上網連結 至蝦皮購物網站,使用註冊名稱「0000000000」經營「0000 咪咪小舖線上商店,以每件30至1390元不等之價格,刊登 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訊息及 照片,使不特定人得以瀏覽選購,因而接續販賣如附表所示 之仿冒商標商品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予不特定人,以 此方式侵害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及任天堂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嗣經警在網際網路巡邏發覺上情,出於追緝犯罪之意,以佯 裝買家方式下標購買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遊戲機1臺,並於 109年6月20日依被告所提供之付款方式匯款250元(含運費6



0元),被告則以超商寄送方式交付上開商品,經警將上開 商品送請鑑定,確認該遊戲機內建遊戲軟體為如附表二所示 未經授權重製之電腦程式著作,且執行遊戲軟體時畫面中會 出現如附表1編號1所示之商標圖樣,該遊戲機係仿冒商標商 品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無訛;復於109年8月4日上午1 0時整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 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邱惠仙(下稱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二)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 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搜 索現場及證物照片、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蝦皮購物網頁列 印、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10日樂購蝦皮字第0200 610005S號函及所附之用戶申設相關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 、員警下標購物之訂單資料、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訂單 詳情及統一超商交貨便服務代碼相關資料、被告之郵局帳戶 交易清單。
(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任天堂公司出具仿冒商標 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鑑定意見書及侵害總額表、仿冒「HELL O KITTY」商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侵權仿冒品鑑 價報告、仿冒「熊大」及「兔兔」商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 對報告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仿冒「哆啦A夢」商標鑑定 報告書及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仿冒「無印良品」商標鑑定 報告書。
(四)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 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散布而持有、公開陳列侵害 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低度行為,為其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 重製物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又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 標商品之低度行為,亦為其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次按所謂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 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 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 ,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查被告自108年10月初某日起 ,至109年8月4日為警查獲時止,多次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 之重製物及販賣仿冒商標之同類商品,均係基於同一營利目 的,而於密切接近時地實施之營業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又商標法第97 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及著作 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立 法者並非預定該等犯罪本質上,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 行,不符合集合犯之要件,是聲請意旨認被告所為應評價為 集合犯,尚有誤會。再被告以一非法販賣侵害著作財產權重 製物及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任天堂公司之著作 財產權及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法益,而觸犯數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著作權 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處 斷。
(三)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透過購物網站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散 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 念,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損害真正商品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 ,並造成著作財產權人之損害,且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 之國際形象,行為殊屬不該;又其犯後雖已坦承犯行,然迄 今均未與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害;兼 衡被告之素行(參其前案紀錄表)、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及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0重製物之期間、扣案仿冒商標商 品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之數量、價值,及被告自陳為 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貧寒(參其警詢筆錄),並 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扶養2幼女分別領有輕度及重度之身 心障礙證明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 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之。(二)被告自承其本件犯罪所得約1萬元乙情(見警卷第8頁),雖 未扣案,然如宣告沒收或追徵,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 定得不予宣告沒收或得予酌減之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 月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2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一:扣案物品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定號 1 仿冒「瑪琍MARIO」、「SUPER MARIO BROS.」、「SUPER MARIO」、「MARIO BROS.」、「DEVIL WORLD」、「DONKEY KONG」、「ICE CLIMBER」、「EXCITEBIKE」商標圖樣之遊戲機18臺 (含因蒐證而購入之商品1臺) 日商任天堂公司株式會社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盒子23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碗12件 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湯匙6件 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筷子6雙 6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鉛筆53件 7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手提袋6件 8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手機指環扣8件 9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內褲140件 10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圖樣之行李箱6件 11 仿冒「熊大」商標圖樣之手機指環扣12件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12 仿冒「兔兔」商標圖樣之指環扣9件 13 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叉子2件 授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14 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湯匙7件 15 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筷子7雙 16 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碗10件 17 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手提袋6件 18 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扣環9件 (處刑書誤載為「指環扣」,應予更正) 19 仿冒「哆啦A夢」商標圖樣之餐具盒2件 20 仿冒「無印良品」商標圖樣之內褲40件 日商良品計畫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附表二、侵害任天堂公司著作財產權部分
編號 受侵害之著作權 著作權人 1 Super Mario Bros.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2 Mario Bros. 3 Dr.Mario 4 Ballon Fight 5 Baseball 6 Gomoku Narabe Renju 7 Clu Clu Land 8 Devil World 9 Donkey Kong 10 Donkey Kong JR. 11 Donkey Kong 3 12 FI Race 13 Golf 14 Ice Climber 15 4 Nin Uchi Mahjong 16 Mahjong 17 Pinbal 18 Popeye 19 Tennis 20 Ice Hockey 21 Soccer 22 Tetris 23 Volley ball 24 Excite bike 25 Urban Champion 遊戲機共18臺,每臺儲存400個遊戲軟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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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