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618號
CHDM,110,易,618,2021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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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6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
度偵字第726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永照因對上司梁亦文有 所不滿,竟萌生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17時33 分許,至彰化縣○○鎮○○路000號「綠田農場」之員工停車場 ,持不明硬物刮傷梁亦文之自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0號) 烤漆,致車身烤漆受損多達7處。梁亦文發現汽車遭人刮傷 後,調取現場之監視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嗣經梁亦文提 出刑事告訴,是認被告陳永照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54條前 段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於審理後 ,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 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第3 款、第452 條分別定有明 文;再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 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 文。
三、本件被告陳永照因前述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354 條前段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 條前段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本件民事賠償部分業經本院調解成立, 告訴人梁亦文已聲請撤回刑事告訴,此有民事調解回報單、 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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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