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寯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795號
),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零玖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寯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於偵查中業已死亡,遂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95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然扣案晶體1 包經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而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本案關於查獲之 第二級毒品,依刑法第11條但書規定,自應適用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作為判斷沒收與否之依據,聲 請人誤引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收,容有誤會,先此 敘明。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偵查中被告業於民國110 年5 月14日死亡為由, 而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同署相 驗屍體證明書、戶役政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上開不 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晶體1 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 養院110年7月16日草療鑑字第1100700072號鑑驗書在卷可稽 (見毒偵卷第42頁),故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確屬違禁 物無訛。而用以裝呈該結晶之包裝上殘留微量毒品因難以析 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 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