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原交易字,110年度,4號
CHDM,110,原交易,4,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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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交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弘股
被 告 許亞倫



指定辯護人 陳嘉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亞倫被訴涉犯公共危險罪嫌,於本院審理時自白 犯罪,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改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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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