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0年度,6號
CHDM,110,交重附民,6,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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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鄭木城
蔡麗娟
鄭穎蒼
鄭素靜
鄭怡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被 告 劉金銘
宏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孫聖婷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劉金銘過失致人於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2
4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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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