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808號
CHDM,109,簡,808,2021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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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賴秀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誤載被告所犯為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罪,然依原判決論罪科刑及所犯法條,可知本件 被告所犯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此部分為顯然錯誤,依前開 說明,自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原嘉
         
附件 更正前誤繕之內容 更正位置 更正後之內容 黃賴秀花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主文欄 黃賴秀花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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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