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5號
原 告 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
代 表 人 劉協慶
訴訟代理人 謝坤展
程詒文
林季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昭斌、黃英乾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
6 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惟原
告並未繳納,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次查,原告並未檢附對被告所寄送相關催告通知之收件回執
證明,原告亦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郵件收件回執證明及被告
黃昭斌、黃英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