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35號
PTDA,110,簡,35,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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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5號
原   告 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

代 表 人 劉協慶 
訴訟代理人 謝坤展 
      程詒文 
      林季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昭斌黃英乾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
6 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惟原
  告並未繳納,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次查,原告並未檢附對被告所寄送相關催告通知之收件回執
  證明,原告亦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郵件收件回執證明及被告
  黃昭斌黃英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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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