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49號
PTDV,110,補,549,2021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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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9號
原   告 陳秋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志華蔡瑞汶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屏東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及同段569 建號之
  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請陳報系爭569 建物之最近一期課稅現值或該建物目前巿值
  ,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被告邱志華蔡瑞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
四、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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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