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2號
原 告 尤琮玄
尤琮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李月蕊、李雲常、尤文進、張憲志、張宸
興、李翁任之繼承人、陳勝利、陳聰民、陳志三、屏東縣政
府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8,927 元(計算式:
﹝41059.15×1000×2065/85690﹞×2 =0000000 ,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被告如已死亡,應提出其
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並查明其繼承人有
無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後,追加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