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02號
PTDV,110,補,502,202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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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2號
原   告 尤琮玄 
      尤琮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李月蕊李雲常尤文進張憲志、張宸
  興、李翁任之繼承人、陳勝利陳聰民陳志三、屏東縣政
  府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8,927 元(計算式:
  ﹝41059.15×1000×2065/85690﹞×2 =0000000 ,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被告如已死亡,應提出其
  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並查明其繼承人有
  無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後,追加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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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