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91號
PTDV,110,補,491,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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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1號
原   告 周天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上德、邱泰益邱國修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屏東市○○段000 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 筆土
  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
  押權人姓名、住址),及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說明
  與舉證,並提出系爭2 筆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使用現況、
  照片及使用分區證明。
㈡、請提出被告邱泰益邱國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被繼承人邱上德之除戶戶籍謄本、人工全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
  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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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