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91號
原 告 周天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上德、邱泰益、邱國修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屏東市○○段000 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 筆土
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
押權人姓名、住址),及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說明
與舉證,並提出系爭2 筆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使用現況、
照片及使用分區證明。
㈡、請提出被告邱泰益、邱國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被繼承人邱上德之除戶戶籍謄本、人工全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
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