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6號
原 告 楊雅雯
法定代理人 李錦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雅慧間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一)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系
爭汽車之車籍資料過戶予被告。(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52,170元,而系爭汽車之交易價額依原告提出之買賣合約
書所載為51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2,170 元(計算
式:510000+52170 元=56217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