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24號
PTDV,110,聲,24,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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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9年度訴字第758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卷
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五八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主張謝讓鴻所遺坐落屏東縣長治鄉1070、1073地號土 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原應由其子謝健躬共同繼承,惟僅由 本院99年度訴字第758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被告謝健全、謝 健群、謝吉雄謝一巧辦畢繼承登記,而聲請人對謝健躬有 債權存在,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依法聲請閱 覽、抄錄上開事件卷宗等節,業據其提出本院於民國91年6 月19日發給之屏院正民執戊字第90執10792 號債權憑證、債 權讓與聲明書為證,並經調取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7號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有法律 上之利害關係,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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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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