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免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免字,110年度,3號
PTDV,110,消債聲免,3,2021090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韡澤即林芊秀即林芸彤即林雅文即鄭玉君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同上住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林信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俊嘉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朱逸君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鹿昌訓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韡澤即林芊秀即林芸彤即林雅文即鄭玉君不免責。 理 由




一、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 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 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各債權人之「 債權額」,因消債條例第29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 算程序後所生之利息為劣後債權,僅得就其他債權受償餘額 而受清償;於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亦同。是以, 該債權額應以法院製作與依法公告之債權表所示各普通債權 人之債權總額為據,其中利息及違約金部分均僅計算至更生 或清算裁定准許前一日止,其後發生之債權為劣後債權,不 能計入債權總額。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終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裁定不免責確定,惟聲請人自本院 裁定不免責確定迄今,已陸續清償債務,清償金額已逾消債 條例第142 條所定數額,依該條規定,得向本院聲請裁定免 責,爰依法聲請裁定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裁定 自民國107 年11月2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復因清算 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經本院於109 年2 月 24日以107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0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 ,復因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規定之不免責事由 ,經本院於109 年9 月8 日以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 裁定聲請人不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 誤。
㈡、聲請人陳稱已清償債務達債權總額之20%以上,固據其提出 清償數額表、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網路ATM 交易明細查詢等為證,惟經核閱本院108 年12月 2 日屏院進107 年度司執消債清成字40號債權表,可知聲請 人所提之上開清償證明,至多僅能證明部分相對人已受清償 而已,則聲請人之還款情形顯與消債條例第142 條規定:法 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 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之免責 要件不符。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因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 款規定之情形 ,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尚有相對人之受償額未達其債權額 之20%,因而與消債條例第142 條第1 項所規定之聲請免責 要件未符,則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並無理由,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末者,倘聲請人能證明繼續清償達如附表所示之金 額,得再次聲請免責,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
│附表: (單位:新臺幣) │
├─┬────────┬──────┬──────┬──────┬──────┬────────┤
│編│債權人 │債權總額 │不免責確定後│債權受償比例│是否已達消債│繼續清償至第142 │
│號│ │ │繼續清償金額│(小數點2 位│條例第142 條│條所定債權額20%│
│ │ │ │ │以下四捨五入│規定債權額 │之數額 │
│ │ │ │ │) │20% │ │
├─┼────────┼──────┼──────┼──────┼──────┼────────┤
│1 │花旗(台灣)商業│374,823元 │75,171 元 │20.06% │是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27,955元 │0元 │0% │否 │5,591元 │
│ │公司 │ │ │ │ │ │
├─┼────────┼──────┼──────┼──────┼──────┼────────┤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53,945元 │10,789元 │20% │是 │ │
│ │有限公司 │ │ │ │ │ │
├─┼────────┼──────┼──────┼──────┼──────┼────────┤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51,156 元 │10,231 元 │20% │是 │ │
│ │有限公司 │ │ │ │ │ │
├─┼────────┼──────┼──────┼──────┼──────┼────────┤
│5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52,310元 │10,462 元 │20% │是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備註: │
│1.「債權總額」:本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成字第40號108年12月2日債權表。 │
│2.「債權受償比例」=(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金額)÷債權總額。 │
│3.繼續清償至第142 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各債權人債權總額×20%。 │
└───────────────────────────────────────────────┘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