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23號
PTDV,110,家繼訴,23,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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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
原   告 李孟蓁 

訴訟代理人 鄭婷瑄律師
原   告 李偉誠 

      李堅瑋 

      渡邊秋子即李秋梅

      李霈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湘榛李新祖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捌佰捌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又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 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 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5第3 項分 別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 用之。
二、本件原告李孟蓁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起訴時訴之聲明為:㈠ 被告李湘榛應返還新台幣(下同)1,289,000 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予被繼承人尤双春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㈡上開公同共有 遺產,依110 年4 月6 日民事起訴狀第5 頁附表所示方法分 割。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嗣原告於110 年5 月6 日、110 年5 月25日、110 年 9 月6 日分別具狀追加李新祖為被告,及變更原訴之聲明第 1 、2 項為㈠被告李湘榛李新祖應連帶返還新台幣 1,289,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予被繼承人尤双春之全體繼承人公 同共有。㈡被繼承人尤双春之遺產,依附表所示方法分割( 即本裁定所附附表)。經核追加後之訴訟標的,業據原告提 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臺灣土地銀行、華南商業銀行之存款交易明細、存款餘額 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等件 在卷可稽,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變更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252,836 元(計算式 :(1289000+3682000+7294+7881+192555+3158770+1639310 +163100+5000+8025+1036)×5/7=7252836 ,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2,87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 判費1,990 元,原告應再補繳70,884元(計算式:72874- 1990=70884),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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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遺 產 項 目 │權 利 範 圍│核 定 價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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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89,000 元 │ 全部 │1,289,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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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潮州鎮五魁寮段二│ │ │
│ 2 │小段108地號 │ 全部 │3,682,000 元 │
│ │(面積263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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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潮州鎮延平段809 │6081000 分之 │ │
│ 3 │地號 │57000 │7,294 元 │
│ │(面積38.91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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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潮州鎮延平段884 │ │ │
│ 4 │之1 地號 │392分之57 │7,881 元 │
│ │(面積2.71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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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潮州鎮新五魁段 │ │ │




│ 5 │398地號 │892分之93 │192,555 元 │
│ │(面積131.92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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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潮州鎮新五魁段 │ │ │
│ 6 │966地號 │ 全部 │3,158,770 元 │
│ │(面積185.81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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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潮州鎮新五魁段 │ │ │
│ 7 │968 地號 │ 全部 │1,639,310 元 │
│ │(面積96.43 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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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潮州鎮五魁寮段二│ │ │
│ │小段338建號 │ │ │
│ 8 │(門牌號碼屏東縣潮州鎮│ 全部 │163,100 元 │
│ │三和里中興路109 號,總│ │ │
│ │面積114.84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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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屏東縣潮州鎮三和里朝昇│ 全部 │5,000 元 │
│ │路327號建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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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臺灣土地銀行潮州分行存│ 全部 │8,025元 │
│ │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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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華南商業銀行存款 │ 全部 │1,036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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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