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984號
PTDV,110,司繼,984,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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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984號
聲 明 人 林哲毅 

      林威伸 

聲 明 人 林宗億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育樓 

聲 明 人 林祈亨 

      林依臻 

      林玳安 

上 列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祈亨 

      蔡淑如 

聲 明 人 林雅惠 

      朱盈穎 

      朱彥丞 

上 列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朱祐馴 

      林雅惠 

聲 明 人 林育慶 


      傅久芸 

      林家伊 

      林家羽 

上 列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育慶 


      傅久芸 



本件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林李白菊拋棄繼承事件,本院除就本
件聲明人林哲毅林育樓林威伸林宗億林祈亨林依臻
林玳安林雅惠朱盈穎朱彥丞林育慶林家伊林家羽
分准予備查外,就聲明人傅久芸之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繼承人拋棄其繼承 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民法第1138條、同法第1174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是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明人於聲明時業 已取得繼承權,倘聲明人並未取得繼承權,當不得向法院聲 明拋棄繼承,自不待言。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李白菊(女,民國00年0 月 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屏東縣○○鎮○○路00號)於110 年5 月28日死亡,聲明人 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向本 院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林哲毅林育樓林威伸林宗億、林祈 亨、林依臻林玳安林雅惠朱盈穎朱彥丞林育慶林家伊林家羽主張渠等為被繼承人林李白菊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為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渠等 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備查,合先敘明。惟就 聲明人傅久芸之部分,其係聲明人林育慶之配偶,亦即為被 繼承人林李白菊之之媳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揆諸首揭 規定,聲明人傅久芸並非法定繼承人,是其向本院聲明拋棄 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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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