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594號
PTDV,110,司票,594,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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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林聰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美昭陳尤菊仔陳維文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本件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元,故聲請人應繳納500 元之
  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尤菊仔陳維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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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