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蕭秋助
相 對 人 鄭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提 示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 紙,聲請裁 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 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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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5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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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提 示 日 │ 利息 起算日 │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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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年1月19日 │436,000元 │106年1月19日 │106年1月20日 │106年1月19日 │CH6990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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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5年7月26日 │285,000元 │106年7月26日 │106年7月27日 │106年7月26日 │CH6990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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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5年12月18日 │231,700元 │106年12月18日 │106年12月19日 │106年12月18日 │CH6990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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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5年12月25日 │293,500元 │106年12月25日 │106年12月26日 │106年12月25日 │CH6990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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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6年4月16日 │410,800元 │107年4月16日 │107年4月17日 │107年4月16日 │CH6990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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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 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 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