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538號
PTDV,110,司票,538,2021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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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郭侑孟 
相 對 人 葉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㈠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㈠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㈠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㈡所示之 本票1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 款,為此提出本票1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有明文規定。次按匯票到期不獲付 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 、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應於 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85條第1 項、 第69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同法第124 條關於上開規定於 本票準用之。本件聲請之如附表㈡所示之本票8 紙(下稱係 爭本票),到期日分別如附表㈡所記載之日期,惟查本件聲 請遞狀時間為民國110 年8 月11日,系爭本票於遞狀本院時 ,到期日為尚未屆至之期日,聲請人顯無從向相對人為付款 之提示,自無從行使追索權,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本件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 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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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㈠: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5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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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10年4月10日│10,000元 │110年4月10日│110年4月10日│TH0000000 │ │
├──┼──────┼───────┼──────┼──────┼─────┼──┤
│002 │110年4月10日│10,000元 │110年5月10日│110年5月10日│TH0000000 │ │
├──┼──────┼───────┼──────┼──────┼─────┼──┤
│003 │110年4月10日│10,000元 │110年6月10日│110年6月10日│TH0000000 │ │
├──┼──────┼───────┼──────┼──────┼─────┼──┤
│004 │110年4月10日│10,000元 │110年7月10日│110年7月10日│TH0000000 │ │
├──┼──────┼───────┼──────┼──────┼─────┼──┤
│005 │110年4月10日│10,000元 │110年8月10日│110年8月10日│TH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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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㈡: 110年度司票字第5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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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據 號碼│ 備 考 │
│ │ │(新 臺 幣)│ │ │ │
├──┼──────┼───────┼───────┼─────┼─────┤
│001 │110年4月10日│10,000元 │110年9月10日 │TH0000000 │遞狀時到期│
│ │ │ │ │ │日未屆至 │
├──┼──────┼───────┼───────┼─────┼─────┤
│002 │110年4月10日│10,000元 │110年10月10日 │TH0000000 │遞狀時到期│
│ │ │ │ │ │日未屆至 │
├──┼──────┼───────┼───────┼─────┼─────┤
│003 │110年4月10日│10,000元 │110年11月10日 │TH0000000 │遞狀時到期│
│ │ │ │ │ │日未屆至 │
├──┼──────┼───────┼───────┼─────┼─────┤
│004 │110年4月10日│10,000元 │110年12月10日 │TH0000000 │遞狀時到期│
│ │ │ │ │ │日未屆至 │
├──┼──────┼───────┼───────┼─────┼─────┤
│005 │110年4月10日│10,000元 │111年1月10日 │TH0000000 │遞狀時到期│
│ │ │ │ │ │日未屆至 │
├──┼──────┼───────┼───────┼─────┼─────┤
│006 │110年4月10日│10,000元 │111年2月10日 │TH0000000 │遞狀時到期│
│ │ │ │ │ │日未屆至 │
├──┼──────┼───────┼───────┼─────┼─────┤
│007 │110年4月10日│10,000元 │111年3月10日 │TH0000000 │遞狀時到期│




│ │ │ │ │ │日未屆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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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10年4月10日│ 8,000元 │111年4月10日 │TH0000000 │遞狀時到期│
│ │ │ │ │ │日未屆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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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 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 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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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