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0年度,139號
PTDV,110,司家補,139,2021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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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補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收養 人 吳順忠 

聲 請 人
收養 人 曾玉蓮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楊叔樺 

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
  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
  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
  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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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